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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2021-09-01 来源: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档案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3号)、《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监管办法><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司〔2021〕27号)等相关要求,我中心着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第一批)

    (一)同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2.适用情形:

    (1)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类别与不动产登记簿中留存的信息不一致,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一致,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

    (2)身份证重错号的不适用。

    3.核查方式:免于核查。

    (二)发票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转移)。

    2.适用情形:买卖双方均为单位。

    3.核查方式:事后核查。

    (三)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遗赠-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遗赠-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

    2.适用情形: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

    3.核查方式:免于核查。

    二、适用条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修复前;

    2.因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被纳入涉限单位人员数据库的,在被移出涉限单位人员数据库前;

    3.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事先在我单位官网下载打印或于办理窗口领取《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应当核查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并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申请人不适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规定要求的证明;

    2.申请人签章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修改;

    3.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除外。

    4.申请人、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予受理,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登记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登簿

    各业务部门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四)撤回承诺

    申请登记事项登簿前,申请人可填写《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撤回承诺申请书》(附件3)申请撤回承诺。申请人申请撤回承诺的,视为同时撤回登记申请,各业务部门应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撤回承诺的同时提交了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的除外,但应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四、核查监管

    (一)核查范围

    不属于免于核查范围的证明事项,均需进行核查。

    (二)核查时间

    属于事中核查情形的,应在作出决定或登簿前完成核查。属于事后核查情形的,应在作出决定或登簿后3个月内完成核查。

    (三)核查内容
  
      申请人之承诺是否属实。

    (四)核查方式

    业务部门应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选取下列核查方式:

   1.线上核查。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以线上核查为原则。

    2.线下核查。无法线上核查的证明事项,及线上核查结果与申请人承诺不一致的,可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申请人补充提交佐证材料等方式进行核查。

    (五)核查结果处理

    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相关业务部门应视核查时间、虚假承诺的性质及其对所办事项的影响程度,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属于事中核查情形的,应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2.属于事后核查情形,且严重影响所办事项合法性的,应依法撤销所办事项;

    3.属于事后核查情形,但可通过其他行政手段予以弥补的,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虚假承诺事项涉嫌犯罪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案件转法规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信用管理

    (一)失信处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各业务部门应根据《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加强和完善涉限单位人员数据库运用和管理的通知》(榕不动产法〔2020〕165号)规定,将虚假承诺人纳入涉限单位人员名单。对于该虚假承诺人的后续申请,应严格审查其提交的登记材料,对其提交的证件材料可向填发、制作单位核实取证,对其申请按照法定时限办理,且不适用我单位承诺时限、容缺受理等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急办理。对需征询相关证件材料填发、制作单位的,该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顺延。

    (二)信用归集

    不属于免于核查范围的证明事项,业务部门应将申请人的信用承诺情况及履约情况填报信用信息平台。

    六、任务分解

    1.各业务部门应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放管服”政策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及事中事后核查情况,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及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反馈法规处。

    各业务部门应于每月底,向法规处反馈本月告知承诺制办件量。

    2.法规处负责汇总、编制中心的事项目录清单,并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及时将审核通过的清单在办事大厅、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布。

    3.收件处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根据事项目录清单,修改完善办事指南。

    4.信息处负责市信用平台系统的安装维护工作,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信息化。

    5.机关党委负责对中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管。

    七、其他

    1.本通知印发后,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根据本通知办理告知承诺工作。

    2.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本通知办理。具体证明事项范围以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核定范围为准。

    3.本通知印发后,市信用办对虚假承诺处理、信用归集等另有规定的,法规处负责制定补充通知,各业务部门根据补充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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