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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2019年1月18日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9年3月5日福州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根据2021年4月30日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第五条的说明》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英译名:FUZHOU CITY REAL ESATE ASSCIATION缩写:FZREA(简称福州房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福州市(含市内各区和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闽侯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房屋租赁、经纪中介、材料供应、修建装饰、勘测设计、金融服务等企业和相关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市性同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已的行动指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主动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积极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加速福州城市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工作接受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本部设在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6号富力中心B1栋2217。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协助政府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政府有关房地产产业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订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企业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

  ()组织会员对房地产业的理论、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规划、发展方向进行调查论证,针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组织本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搜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提供国内外房地产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办好协会刊物和协会网站,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五)协调本行业之间、其它行业之间,以及与省内外兄弟协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福州房地产市场发展。  

  ()发展与境外房地产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外出考察、学习,借鉴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有益经验。  

  ()促进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努力推动企业和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与其它单位、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同时,也吸收部分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可以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可以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有权要求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经常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理事会决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遵守法律和工作规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工作规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州市直城乡建设系统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员交纳的会费;   

()捐赠及赞助;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休假、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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