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与《合同法》司法解释”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2009-07-03 来源: 中房在线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发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9年5月24日实施。为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维护合同效力、规范量裁权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了增强房地产及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的专项技能,促进企业经营能力与水平的提高,应会员单位要求,经研究决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共同举办“《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与《合同法》司法解释高级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1.各级房地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负责人和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校等)的房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
3.相关法律工作者;
4. 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高校、大中型企业、医院等后勤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二、培训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讲解与物业服务纠纷的防范及处理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详解;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及其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违约责任、收费,对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交纳物业费和公共维修资金的义务,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延期、终止和解除等做的规定说明;
3.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及法律风险防范;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详解。
三、时间与地点
时间:2009年7月23日报到, 7月24日-25日上课
地点:乌鲁木齐市金谷大酒店 电话:0991-2355155 2356888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258号
四、授课专家与培训方式
届时将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法院等业内、资深专家学者,依据学习内容,采取理论和实际结合的教学方式进行基础务实讲解。
五、报名办法与费用
学员培训费480元/人(含会务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欢迎各单位集体组织参加。请参加学习的人员,将报名回执于7月20日传至新疆房地产业协会或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六、联系方式: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联系人: 张晶 刘洋 邹元庆 仝迪
电 话:010 –64936566 68164136 68281399
传 真:010 –64987899 68281399 68272800
新疆房协联系人:党锐 电话0991-8858260(兼传真)、8858256
本通知可在中国房协网站上查询www.chinacrea.org
附件:报名回执表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
地 址:福州市杨桥东路杨桥大厦八楼 电 话/传 真:0591-87512864 邮 编: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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