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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如何调控房价

2011-09-06 来源: 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在发达国家中,加拿大的房价调控是比较成功的。2000年起,10多年来加拿大房价一直保持较低水平,每年仅上涨1%,低于其物价年均涨幅2个百分点。其独特而又针对性极强的调控政策,是长期保障房价稳定的关键所在。
  政策拓宽住房获取渠道
  加拿大是高福利国家,房地产不是支柱产业,而是作为社会福利机制的重要一环。政府将保障居民住房与医疗、教育等一样视为首要政策目标,作为制定所有房地产政策的核心出发点。正是得益于强大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及民生为导向的房地产政策,尽管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公有土地和公房,但各级政府都不敢通过抬高地价和房价来增加收入。
  加拿大的住房保障制度注重向低收入家庭倾斜。在温哥华,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1.7万加元(约12万元人民币)、两口之家年收入低于2.5万加元(约17.5万元人民币)的都可以申请政府“福利住房”,只需支付低于成本的租金。目前,加拿大1000万家庭在使用“福利住房”,占全加拿大家庭总数的41%以上。
  政府给予多方面的政策,鼓励全民、企业建房,鼓励自建房、合作建房,拓宽住房获取渠道,摆脱了听任开发商任意定价的局面。此外,政府还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给予借款保证,供应合理价格的土地,减少税收,实行补贴。
  政府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给予居民适当补贴,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86%的加拿大人可以享有不同额度的购房补贴和租金补贴。加拿大住宅合作社的出现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合作建房占每年新建住宅总数的比例超过30%。
  除了动员全民建房外,加拿大政府推行了"建房免税"政策,及时解决了住房供需失衡问题。特别是政府鼓励所有公司修建居民住宅,建房投资全额免交所得税,甚至提供补贴,掀起“企业建房热”。2003年,加拿大各行业公司拥有住房超过600万套。
  此外,市场上“户均一套房”的供给量也有效地平抑了房价上涨。加拿大的房价完全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政府并不直接干涉房地产市场,甚至不直接向市场提供住房,而是通过系列法律和政策确保房地产业有序发展。无论在联邦还是州、市及村镇层面,都有详尽的建房规划,住房建设依人需求而定,既实现了“居者有其屋”,又让炒房者无机可乘。目前,加拿大大约有8000万户家庭,住房约有9000万套,完全满足每个家庭一套住房的需求,现有人均居住面积达41平方米。同时,近年来加拿大每年新增住房在50万套到60万套左右,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拥有公房500万套,完全能够满足居民的新增购房需求,很大程度上平抑了房价。而房价上涨潜力有限,进一步降低了对住房的需求。
  发达的租赁市场
  加拿大发达的房屋租赁市场,成为稳定房价的“定海神针”。由于租房市场发达,租房权益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在加拿大租房的安全感并不亚于买房,家庭乐于租房,购房意愿相对较低。
  目前,加拿大自有住房率为42%,租赁住房率达到58%,特别是年轻人中77%都是“租房族”。40岁前不买房子很正常,数十年居住在出租房中的加拿大家庭不在少数。加拿大严格限定租房中介佣金,租客不必担心“挨宰”。加拿大《住房中介法》规定,如果中介任意提高佣金,一经发现,将被处以高达2.5万加元的罚金。凡超过5万人口的城市,由市政建设部门会同房东和房客协会、房屋租赁和买卖介绍所等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租房价格表”供参照。如果房租超出其20%,则违反了《经济犯罪法》,房东将受到巨额罚款。超出50%为“房租暴利”,已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房东将受到更高罚款,甚至判三年徒刑。此外,加拿大《租房法》还规定“房租涨幅三年内不得超过20%”。
  在加拿大,自有自用住宅不需要缴纳不动产税,只缴纳宅基地的土地税。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首先要缴纳评估价值1%~1.5%的不动产税,房屋买卖再交3.5%的交易税。如果通过买卖获得赢利,还要交15%的差价赢利税。自有房屋的出租除缴纳不动产税外,租金收入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在20%~45%不等(2009年后统一为25%的资本利得税)。此外,房子的管理、维修等费用也很高。重重的税收限制大大压缩了炒房者的利润空间,抑制了投资购房需求。
  “合同储蓄”住房金融模式
  加拿大特有的住房金融制度,为稳定房价提供了制度保障。与住房抵押贷款模式或公积金模式不同,加拿大实行“先存后贷”的合同储蓄模式,其实质是“合作”而非赢利房贷。加拿大房贷总额中,合同储蓄约占50%,商业贷款为30%,家庭储蓄为20%。国家大力支持建房储蓄体系,对参加住房储蓄者给予奖励,对建房、购房者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同时企业给予雇员储蓄津贴。有效的奖励刺激,使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逐年上升,目前加拿大私人住房已达到40%以上。
  加拿大所有房贷(包括合同储蓄和商业贷款)都实行固定利率制,储蓄房贷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固定不变,商业贷款固定利率期限平均为11.5年。这种长期的房贷利率周期,几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场的波动,基本消除了金融市场动荡对房价的影响,对房贷市场起着稳定器作用。与加拿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采取浮动房贷利率制的国家,无论是欧盟内英国、西班牙和爱尔兰等,还是美国,近年来房价都随利率波动出现了动荡。
  强势“指导价”
  加拿大还以法律的巨大威慑力,强势实行“指导价”制度。地产价格并不是房地产商说了算,也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是由独立的地产评估师评估认定。评估师对自己的评估结果负责30年,对评估中的错误负有法律责任。除了私人评估师外,各地还按照联邦建筑法成立了“房地产公共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本地房产“指导价”,所有房地产交易必须参照此执行,允许合理浮动。
  虽然指导价的制定必然参考历年市场房价,但任何不具备垄断势力的开发商或炒房者,都不可能单独影响“指导价”的制定。加拿大法律规定,出现房价、房租超高乃至暴利时,地产商和房东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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