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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各国控房价招数

2010-12-29 来源: 法制日报

  英国   重税压制房产投机 最高征40%
  
  作为最早面临住房问题的国家之一,英国向来重视政府对住房市场的干预,方式是各种形式的税收。英国对于房产交易征税的款项让人眼花缭乱,房屋交易要交印花税,如果是交易或者赠予的房产增值,要交资本增值税,税率从10%到40%不等。如果房屋空置,房主还要承担市政税。此外,还有遗产税、出租房产的收入所得税等等。
  
  【效果】
  
  2004年,英国平均房价已比1995年高163%,投资性购房个人贷款行为在2004年以前的5年中猛增。英国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办法,使英国的“房价收入比”在2004年于第四季度回落,2005年继续下降,房价涨势得到有效平抑。
  
  新加坡  政府来当开发商  统一制定价格
  
  在新加坡,民用住宅主要由政府组屋和商品房两部分组成。其中,类似于中国经济适用房的政府组屋由政府投资修建,价格也由政府统一规定,以低价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阶层使用。居民购买组屋价格低廉,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屋主在一定年限内不得整房出租;5年内组屋不得转让,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新加坡还规定,一个家庭同时只能拥有一套组屋,防止投机多占。另外,业主出售购买时间不足1年的房屋,要缴纳高额的房产税,这对抑制炒房和商品房价格暴涨非常有效。
  
  【效果】
  
  新加坡政府长期坚持以政府分配为主、市场出售为辅的原则,在房地产市场上牢牢掌握了主动权,既解决了大部分国民的住房问题,也有效地平抑了房价。目前新加坡全国约有84%的人安居在组屋中,而商品房的购买者主要是收入较高的二次置业者、投资者或者外国公民。
  
  德国  开发商牟取“暴利” 可判3年徒刑
  
  与医疗、教育等一样,保障居民住房也是德国政府首要的目标之一。为了防止开发商任意抬高房价,德国建立了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对地价、房价、房租等实行 “指导价”制度。按照德国的法律,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即为“超高房价”,构成了违法行为。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50%则为“房价暴利”,触犯《刑法》,出售者最高将被判处3年徒刑。
  
  【效果】
  
  在德国的房地产市场,投机资本难以获得成功,房市发展稳定。就是因为德国政府没有把房地产作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
  
  目前德国有8200万人口,而住房总数达到4000万套。同时,德国每年还有25万套新公寓竣工,在很大程度上平抑了房价的上涨。
  
  【相关链接】
  
  专家“号脉”中国楼市
  
  房地产不应成为中国支柱产业
  
  首先,明确住房的定位。住房或商品住宅,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它首先具有的功能就是居住(即消费),至于投资功能,是衍生出来的。试想,一栋房子连居住的功能都满足不了,谁会拿它来投资呢?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以及参考国际住房保障的经验,我国的住房性质界定应当回到最基本的“居住”功能上,而不能强调投机品或投资品的特性,更不应作为支柱产业。其次,随时对住房市场保持警惕,并严格监控。在国外学科分类中,房地产行业属于金融业,因为房地产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很容易出现投机的行为,很容易出现泡沫。而一些国家就因为一度放松调控,导致泡沫经济,危害很大,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日本20世纪80年代的地产泡沫。
  
  调控房地产市场要多管齐下
  
  从外国的房价调控来看,主要是防止投机行为的蔓延,防止泡沫。我国的市场机制尚待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正在完善中,更应重视对住房市场的监控。
  
  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确保中低收入阶层“住有所居”。
  
  二是鼓励首次置业者,包括信贷、收费以及补贴等。
  
  三是对第二套或以上的住房拥有者,征收累进保有税,以打击住房投机或投资行为。
  
  四是规范预售制度。目前的“商品房的预售制度”,成了开发商套取购房者资金、推高房价等等损害购房者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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