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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出台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2025-01-20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

          近日,闽清印发了《闽清县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就制定情况作出说明。内容显示,近几年来,社会经济与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该县部分限价商品房不动产权登记已满5年,上市交易过程中,由于《闽清县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梅政综〔2016〕120号)部分条款规定不明确,致使限价商品房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为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也为完善、规范限价商品房供应销售的各项工作,闽清县制定出台本《规定》。《规定》对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资格审核、配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一系列环节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过《规定》的颁布施行和相关保障工作得到更好的落实和开展。

         文件详情:

闽清县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县中等以下收入居民和农民的住房困难,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管理和配售等工作,逐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确定整个楼盘最高限价及均价、销售对象、建设标准、套型面积等条件,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套型面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和特定群体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我县城镇规划区内限价商品房的规划、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价商品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县监察、国土、发改、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公安、人社、住房公积金、规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六条县住建局、发改局、规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县限价商品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限价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限价商品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由县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局、规管办根据同地段同类商品房销售价格、规划条件等制定。同时,国土部门应明确非住宅部分如店面、车位等销售办法,并载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限价商品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环保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限价商品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具体设计方案由县规管办依照相关规定审定。

         第十条限价商品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房工程质量负全责。

         第十一条县发改局会同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进行预评估,再综合研究确定出下浮一定比例(原则下浮幅度为20%-30%)后的销售价格,并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

         限价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普通商品房物业相关规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居民和农民家庭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婚的必须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第十七条申请条件及申请对象:

         (1)申请人家庭成员(指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及限价房项目所在乡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建房、商品房,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或其现有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不符合危房改建规划或无改建经济能力)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3平方米的。

         (2)在我县辖区内居住满1年,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和农民;在我县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入编满1年或连续缴交社保满3年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就业,连续缴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的外县户口产业工人。

         (3)申请人家庭为本县户籍居民和农民的,其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倍(含3倍);特定群体的收入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的不得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2)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二年的。

         第十九条计算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家庭人口数计算平均值,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已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申请限价商品房时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户籍、住房、收入、就业等情况,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指定的限价房登记机构咨询、领表如实填写;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或工作单位初审盖章;后续申购程序由开发单位负责送达相关职能单位审核盖章。

         申请时应当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限价商品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含户口簿首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3、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4、收入证明。无就业单位的本县户籍申请人,其收入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调查后出具,并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有就业单位的由就业单位出具;

         5、住房证明。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本县户籍申请人,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调查如实出具,并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应提交由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店面证明并附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属于危房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证明;

         6、属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入编证明、社保证明、工资证明、纳税证明、劳动合同之一即可。

         (二)审查。各乡(镇)政府负责审核本辖区范围内申请人住房、收入等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县房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出具收入确认证明并签署审核意见;县住建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反馈情况,汇总综合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闽清县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通知合格申请人到县住建局领取《准购证》,进入配售(或轮候)环节。

         第五章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销售限价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销售:

         (一)县住建局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相关单位审查并出具证明,县住建局审核、公示;

         (三)县住建局根据公示房源情况,对公示合格家庭发放准购资格证;配售程序另行制定。

         符合条件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对象多于限价商品房供应数量时,最终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资格;未中签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下期轮候。

         (四)申请人持准予购买通知书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的销售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签订购房合同;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或签完合同后未按规定缴交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最高限价和均价向县发改局(物价部门)报备后方可申请限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限价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县住建局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县住建局做好申请家庭准入资格审查、配售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房限于自住,5年内不得转让(政府回购部分除外)。原承租公房的,应当退出承租的公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限价商品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登记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房(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政府回购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内,购房人不得将所购限价商品房转卖、赠与、作价入股(政府回购部分除外)。

         因继承、离婚发生限价商品房权属转移的,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房屋权属性质、限制上市起始日期不变。

         第二十九条限价商品房5年期满后上市交易转让的,应当按照交易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30%向政府补交收益价款(政府回购部分除外),转让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限价商品房溢价收益款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按规定缴纳房屋溢价收益款的,权属登记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补交溢价款差价后的限价商品房,按普通商品房可上市交易。

         第三十条轮候备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一条限价商品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发改局按照有关文件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准购资格证的家庭出售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限价商品房,解除购房合同,注销产权登记;对拒不退出骗购限价商品房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在实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和上级文件内容变更,以最新的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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