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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新规:有条件允许开发商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2015-06-16 来源: 福州晚报

    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型。
  
    按照5个分类调控供地计划
  
    《通知》提出,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供应规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摸清本辖区商品房库存情况,按照“显着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五个分类调控供地计划。
  适当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和总量,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原则上,按本市、县近三年商品住房月平均销售量计算,截止2015年6月底,商品住房现实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市、县,应明显减少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数量;商品住房现实库存去化期限超过36个月的市、县,应明显减少直至暂停出让商品住房用地。商业办公用房库存供过于求的市、县,要调整供地结构、优化布局,直至暂停供应商业办公用房用地。
  有条件允许开发商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同时,《通知》还明确,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按以下不同情况,作出住房套型结构调整或房地产项目转型。
  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及项目中单栋楼房,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以适应市场需求。
  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整体或部分房地产项目,所在市、县现实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住房和非住房现实库存分别计算去化期限),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型;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用于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重新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重新确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适当调整项目建设履约
  保证金制度
  《通知》要求,有建立实施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或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市、县(区),自今年6月1日起,新出让房地产用地,可不向房地产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由于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无法完全按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市、县(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县(区)国土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同意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商品房与安置房保障房转换办法。要求各市、县(区)加大房屋征收项目(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可收购户型合适的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或未开工房地产项目作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签订购买合同后,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调整优化户型结构,对于购买已建成的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签订购买合同后,允许开发企业对其进行分割改造,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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