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补充意见
2013-10-17 来源: 东南快报
凡是符合政策的总部企业落户福州,可以申请单独用地或联合用地。日前,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对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用地政策及经营贡献奖励等给予了补充说明。
根据本“补充意见”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5%至30%部分,按增量的30%给予奖励;新增3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有补充
企业符合榕政综〔2011〕191号文规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1)至第(5)条,虽不符合第(6)条规定的“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全部改制为分支机构”,但其市域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评定的中国500强企业;根据福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三次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相关文件认定的福州市龙头企业;上年度在福州市缴纳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福州市开发房地产的税收,由本公司在福州市投资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三税可一并计入,下同)不低于3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特色农业等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缴纳三税不低于1000万元。
总部经济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
根据“补充意见”,符合榕政综〔2011〕191号文规定的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非房地产总部企业,可结合本补充意见享受相应的总部用地优惠政策。
总部企业享受总部用地优惠政策,根据总部企业在世界或中国的排名、产业业态、纳税额、企业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分类执行。其中,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上年度在本市纳税5000万元以下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
每家总部企业可申请占地面积20000㎡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其中,申请单位的上年度本市纳税金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且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占地面积10000㎡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申请单位的上年度本市纳税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且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占地面积20000㎡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具体按申请单位实际需要和总部用地规划情况在上述控制指标范围内供地。
总部办公大楼建成投入使用后,连续5年每年新增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缴纳税收不足部分由企业以现金予以补足。总部经济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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