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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住房保障将以租为主 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行

2013-04-03 来源: 福州晚报

    2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导做客“政风行风热线”,为市民解答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政策问题,并听取市民关于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保障房问题
  
    市民:今年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嘉宾: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②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③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④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⑤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此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领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的,必须同步提出退还住房工龄补贴的申请;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①小点的户籍条件限制;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市民: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嘉宾: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47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①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②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③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自进编当月起算至申请时未满5年)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市民:今年的保障房如何申请?
  嘉宾:目前,我们正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镇)加紧开展申请办理前期准备工作,工作正式启动前夕我们将通过报纸、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按规定申报。
  市民:今后几年,我市住房保障的发展方向?
  嘉宾:今后几年,我市将重点建设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租赁型保障房,实现保障方式向“以租为主”的转变,并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运行。同时,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现保障范围的“两个扩大”:
  一是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
  二是从本市城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非本市城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保障范围。
  另外,对在工业园区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我们还将鼓励和动员企业参与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力求更快更好地满足企业外来职工的住房需求。
  
    物业管理问题
  
    市民:小区内发生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及物业服务纠纷时,由哪个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
  嘉宾:根据《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市容、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加。
  市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嘉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市民:对业主委员会经营小区共用部位有哪些规定?
  嘉宾:根据《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利用物业的部分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拥有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利用物业的全体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用部位的收支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业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拒不公布的,经业主提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公布。
市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理有何规定?
嘉宾:根据《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及时查处。
    (一)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含架空层、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共有绿地等)使用功能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三)擅自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破坏小区园林绿化的;
    (六)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及超标排放有害气体、污水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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