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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新规 骗取保障房五年内不得申请

2011-10-27 来源: 东南快报

    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房,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省政府26日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对保障房配租配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保障房准入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居民家庭须向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保障房,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并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保障对象确定之后,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公开评分、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个人)的轮候顺序,并建立轮候名册,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在轮候期内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个人)参加配租配售选房。
  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房的,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房的资格。不仅如此,审核过程中的相关步骤责任人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而且骗购骗租者的信息将被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在今后各项信用体系中予以体现。
  根据规定,公租房配租后的租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果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续租;廉租房的租房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但当年的廉租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5年内禁止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合同将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经济适用房今后出售所得款须按比例返还给政府。
  在公租房承租期或经济适用房使用过程中,申请人如果经济状况改善,或是以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了其他住房,不符合保障条件后应退出保障房体系。
  审核程序
  十部门参与审核 申请人两次公示
  保障房分配审核过程,分别为街道办初审、住房保障部门二审、民政部门复审。
  街道办(镇政府)在接到申请之后,将通过书面调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公共场所张榜公示,之后将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报送市(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之后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复审内容更加细致,包括车辆、税收、银行账户资金、保险等,这也将得到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的配合。其中,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车辆及户籍信息;工商部门核实申请人是否是个体户或拥有企业;税务部门出具申请人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提供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提供申请人股票信息;保监部门提供申请人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根据这些材料,民政部门出具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至住房保障部门。
  随后,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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