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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10类审批权限下放 相关房企可确定相应资质单位

2011-05-25 来源: 海峡都市报

    在项目审批上提速增效,推进重点项目动工建设速度,福州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速增效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放了10类重点项目的审批事项。
  据了解,适用该《通知》的10类重点项目包括:
  (1)除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的四级提升到三级晋级建设改造项目外的群养通乡及通乡以上农村公路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市)区。
  (2)除大桥及大桥以上项目外的群养普通公路(含农村公路)中、小桥的危桥改造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市)区。
  (3)除大桥及大桥以上项目外的撤渡建桥中、小桥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市)区。
  (4)将群养农村公路安保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
  (5)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非国有),通过招、拍、挂取得棚屋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且项目业主为其自身或其为开发上述项目在福州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其开发的上述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备案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等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有实力、有品牌、有相应规模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6)对室内装修的改建工程,消防部门可直接对消防设计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其他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再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前置条件。(7)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免于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强制性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非强制性条文不再作为评判消防设计不合格的依据。(8)对列入省、市“五大战役”重点工程的项目,其消防设计经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中心审查合格后,可先行进行桩基施工,再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备案。(9)对外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及投资者名称变更的申请,申请人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后即可到外经部门办理备案换证(即审批制改为备案制)。(10)将市级权限内(除特殊规定外)企业投资项目(工业类)核准、备案的权限下放给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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