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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房产中介行业法律法规将在4月1日正式施行

2011-04-01 来源: 中新网

    首部针对房产中介行业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在4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不仅规范了经纪机构的行为,而且对买卖双方都有一定约束力。多家公司同时出售一套房源的情况将得到遏制。业内专家介绍,具体操作层面上,将有4方面变化。
  
    先签服务合同后看房
  
    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经纪机构编制房屋说明书
  
    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代办合同需单独签
  
    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中介机构可查交易信息
  
    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各地)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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