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房产税有望分类征收 试点工作数月内将展开

2010-10-19 来源: 海峡都市报

    国务院所属八部委9月29日下发新一轮调控政策后,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着手准备房地产税的推进工作,“十一”长假后的第一天,上述三部门已经联合启动了对房地产税会签的相关程序,截至记者发稿时,这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根据目前三部门会签的情况,可能将允许两地以不同的方式,对房地产税改革进行试点,这其中就包括房地产税是以原值计征还是以评估值计征的核心问题。
     
     三部门于“十一”长假之后的会签,意味着上海、重庆的房地产税试点已经是箭在弦上。而在未来,对不同类型住宅品类征收房地产税,基本已成定局。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亦证实,房地产税试点改革工作,在数个月内就将展开。
     
     所谓会签是指一份行政文件的草案,在出台之前,由涉及管辖权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各自意见,并在协调之后进行修改,一般进入会签阶段后,就意味着该份文件即将正式下发。目前上海和重庆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均已报备至此次参与会签的财政部、国税总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官员证实,对大户型、非自住和高档房征收房地产税,是对《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基本精神。
      
    记者了解到,在三部门对房地产税相关政策进行会签的过程中,针对住宅类型的划分,也进行了修改,别墅、大户型等住宅品类的范畴划分,或将出现在中央层面的与房地产税相关的文件表述中,而这些分类标准,将成为日后对住宅征收房地产税涉及税率等一系列问题时的基本框架。上海和重庆上报到三部门的试点方案中,基本都涉及了大户型、别墅等住宅类别的划分。
      
    “为了达到保护自住需求的目的,试点当地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人均居住面积情况,划定一个免征面积,或免征的套数,但是采用免征面积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较大。”消息人士告诉记者。
      
    【名词解释:房产税】
      
    所谓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余值(即房产原值按照规定减去一定比例)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暂行条例》,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用房征税,个人拥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其中,按照余值征收(一般是房屋原值的70%)的税率是1.2%(按年征收),而按照租金收入征收的税率是月租金的12%。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版权所有 @ 2009-2010 FUZHOU CITY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福州市杨桥东路杨桥大厦八楼 电 话/传 真:0591-87512864 邮 编:350001
网络备案号:闽ICP备19021263号-1 网站技术支持:征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