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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囤地严征土地增值税

2010-06-03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国家税务总局26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土地增值税将和土地、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一起,形成房地产调控的“组合拳。”
  《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通知》明确,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安置房费用、土地闲置费、契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通知》最后指出,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分析:或使开发商囤地无利可图
  在这一轮房地产调控中,土地增值税清算为何会成为调控的利器呢?北京科技大学中国经济研究组认为,土地增值税政策要求直接转让土地的企业须在交易时清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严格执行清算政策,将大大降低土地二级市场卖方的盈利空间。另外,因囤地或捂盘而获得的额外收益,最高要缴纳60%的土地增值税,加上囤地或捂盘的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将可能使开发商囤地陷入无利可图的境地。而对于土地增值税可能被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的担忧,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认为,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项目已经销售完毕或者至少销售85%以上后才进行清算的,因此这一税种跟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营业税等流转税不一样,想全部转嫁给消费者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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