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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次购房证明九月底前领取 凭此享税费优惠政策

2010-03-19 来源: 福州日报

    16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通知,要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群众,在今年9月30日之前(含9月30日)前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补办和领取首次购房证明,以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实事求是解决群众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享受国家税费优惠政策问题,使国家税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及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尚未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过首次购房证明的,请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含9月30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已购房相关材料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补办手续,逾期未申请补办的,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不得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204号)文件所制定的首次购房税费优惠政策。
  
  凡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已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已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首次购房证明,至公告之日尚未领取者的,必须于2010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办理缴费领取手续,逾期作废,且不得要求补办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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