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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个人买卖房税费优惠延至年底

2009-11-05 来源: 福州晚报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10月27日下发《关于延长我市房地产交易有关优惠政策实行期的通知》,决定延长我市房地产交易优惠政策实行期至12月31日。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个人销售或购买普通住房的税费政策暂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若干意见》原定“从2008年11月1日实行,试行一年”,也就是原定执行至今年11月1日。《若干意见》中,有关个人销售或购买普通住房的税费政策规定如下:
    第三条规定:“凡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不负担。对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个人负担购房款总额0.5%的契税。首次购房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出具证明。”
    第四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城市居民购买改善型住房,其原有住房交由政府收购的,可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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