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不够用?(榕) 业主大会将有权扩建
2009-06-18 来源: 海峡都市报
关键词三:单位开放停车场
——现状:
目前福州五一路、五四路等市区主干道车流量大,停车位少,许多车停在路边又担心被抄牌罚款。而沿线一些单位大厦的停车场还有不少剩余车位,在夜间和节假日更是空旷。
——新规:
《条例》规定,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在入口处显示剩余车位数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停车票据。
《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投资者可以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鼓励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场。
——解读:
“‘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或者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写入法规是解决停车难的有效措施,把夜间闲置的停车场充分利用起来。”省交警总队有关人员说,但有关方面应该出台具体的鼓励措施,否则这些单位宁愿夜间不开放,担心带来安全隐患。
关键词四:小区新设车位
——现状:
目前福州一些住宅区停车场谁来管理较为混乱,甚至一些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在小区开辟停车场,停车费收入归物业公司,许多居民意见纷纷。
——新规:
《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确定管理方式;产权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住宅区内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降低住宅区绿化率。
《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应当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可交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管理。居民住宅区停车场禁停大型货车。
——解读:
“《条例》明确了住宅区停车管理主体,操作性比较强。”省物业协会相关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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