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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我市贯彻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文普遍关注反映强烈

2009-06-12 来源: 福州房协秘书处

    
     5月下旬,福州市国税局为具体贯彻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文(以下简称“31号文”),出台了《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引起我市房地产企业普遍关注和强烈反映。为此,市房地产业协会于5月27日牵头组织融侨、三木、融汇、福晟、中庚、融信、汇城、世茂、三盛、金辉、正荣等十多家开发企业召开座谈会,认真倾听开发企业的呼声,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几点看法和建议》的专题报告,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开发企业普遍认为:

    1、国税发[2009]31文出台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去年,受多种因素的组合影响,全国房地产市场处于持续低迷状态。福州也和全国一样,2008年房地产开发投资、新开工面积、商品房销售套数、销售面积和销售金额都严重下滑,市场形势相当严峻,开发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经营困难,急切盼望政策救市。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009]31文件。31号文件,是根据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客观形势发展的一项政策,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对我国房地产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福州政策与国家政策悬殊较大

    以福州政策与国家政策进行测算,结果是:    
   (1)按福州政策,预征毛利率为20%,其中不得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税(5.55%),土地增值税(2%)和期间费用中的广告宣传费(约2—3%),及业务招待费(0.3%),实际税负为5%。
   (2)按“31号文”及其解释,预征毛利率是15%,并可以扣除以上“三项费用”,实际预征所得税的税负为1.0375%。
    以此测算结果,按我市政策执行的税负是国家政策税负的4.81倍。
    开发企业普遍认为,作为海峡西岸中心城市的福州,理应更加灵活地用好用足中央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精心营造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一些开发企业面对我市投资环境的不适应,选择移师到其他省份或内地发展,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高度关注和重视。

    3、福州发展需要营造宽松有利的政策环境

    自去年下半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刺激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以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过渡和健康发展,这些政策措施到今年初已初见成效。如国家实行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31号文件,还有5月27日国务院公布下调商品房资本金比例,等等。所有这些,对于房地产中长期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是高瞻远瞩的明智之举,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保持长期繁荣。但如果我市在房地产企业资金依然紧张的情况下,执行高税负政策,必然导致企业资金短缺,影响后续投资,影响税源培育。
    开发企业认为,如果开发商信心不能提振和恢复,资金链依然紧张,投资再持续下降,新开工项目必然减少,如果这种局面持续至今年底,极有可能影响到明年、后年我市房地产市场,可能出现供不应求状况,房价就会面临新一轮上涨的压力。

    开发企业还就此提出几点建议:

    1、请福州市明确核定预计毛利率为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的最低标准,即项目位于省会城市及郊区,预计毛利率为15%。
    2、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预征所得税时,对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交土地增值税以及已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应下调至2008年前1%的水平。
    4、建议下调房地产税收入库指标,以减轻税务机关压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希望,福州能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大局出发,从增加企业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出发,从培育大型地产企业集团,壮大培育税源出发,妥善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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