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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通知

2022-04-06 来源: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

 省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购房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切实减轻购房职工家庭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精神,现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
(三)符合我中心购房提取其他条件。
二、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三、办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在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时,签署《承诺书》。
(二)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房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我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开发企业《承诺书》中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购房职工或开发企业向我中心补充提交完整首付款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我中心通过省汇聚平台能查询到发票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不再提供)。
四、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已交房款发票,金额不少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
(三)购房职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购房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需提供材料。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购房职工应准确计算拟提取金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四)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开发企业咨询电话:0591-87271822
购房职工咨询电话:0591-12329
 
 附件1:承诺书.docx
   附件2:授权委托书.docx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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