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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2018年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七项措施的通知

2018-07-19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2018年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七项措施的通知
  
榕政综〔2018〕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2018年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七项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福州市2018年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七项措施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要求,我市在落实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在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由原来按用户非高峰期平均月用水量确定用水定额标准的做法,改为按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行业用水定额》确定用户用水定额标准,保证企业正常用水量,从而达到节水降本的目的。取消向企业用户收取的消防旁通管维护费等收费项目。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自来水公司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继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特定企业在特定时期内执行丰、弃水期电价政策。在贯彻落实我省降低企业用电费用各项政策的基础上,组织我市工业用电大户直接参加电力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电力价格协商,确保用电大户全年直接交易电量占大工业用电量的40%,降低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国网福州供电公司
  
  三、降低企业用气费用。加强城市燃气公司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城市燃气公司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前提,积极协调福州华润燃气公司进一步规范对工业用户实行的“阶梯气价”、对煤改气工业用户实行优惠等措施:对月用气量在5万方(含5万方)以下部分销售价格执行基准价,月用气量在5—50万方(含50万方)部分销售价格优惠0.05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50—100万方(含100万方)部分销售价格优惠0.13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100—150万方(含150万方)部分销售价格优惠0.23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150万方以上部分销售价格优惠0.35元/立方米,同时对于用气量较大的10家大工业用户,在阶梯气价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气价优惠;对煤改气工业用户,针对煤改气过程中涉及的燃气设施改造相关的工程费用给予八折优惠,同时在配气价格上再给予八折优惠;取消针对非居民用户收取的报停费、过户费、智能IC卡补卡制作工本费、查漏费、欠费停气拆表费和欠费停气复装费等服务收费项目。鼓励城市燃气公司多渠道采购天然气,通过竞争合理调度降低气源价格。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信委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推动在榕法人银行机构和省级分支机构针对企业需求,推广“无间贷”“连续贷”产品,推动“小贷险”试点工作。继续推动转贷业务开展,引入专业转贷服务管理人,为企业提供低息有偿服务和持续资金供给,节省成本。加大对企业的增信支持力度,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增信功能,加大对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担保力度。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到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探索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缴存新方式,在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同银行合作推出年度投标保证金信用贷款服务,参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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