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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禁止为“分租房”提供房产中介服务的通知

2013-10-22 来源: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禁止为“分租房”提供房产中介服务的通知
  
榕房[2013]57号
  
各县(市)住建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分租房”现象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等社会问题也日趋突出。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行为,减少“分租房”现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即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为“分租房”提供中介服务;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对出租房屋进行分割装修后再进行分租。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分租房”中介服务或分割转租的,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严厉处罚。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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