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2013-05-23 来源: 省住建厅网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闽建房[2012]13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监管机制
各地应当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监管机制。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指导和监督,并加强对所辖县(市)开展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指导。
二、规范维修资金的交存
目前,仍有一些县(市)尚未开展维修资金交存工作,个别设区市仍未执行《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各地应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全面落实新建商品住宅建立维修资金制度,根据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合理确定首期维修资金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工程造价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三、规范维修资金使用
各地应本着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按照《办法》规定的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后以及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类型,规范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适时、高效、安全地使用维修资金,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强化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五、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负责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维修资金,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同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业主大会成立后,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帐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帐户,同时将有关帐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善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与划转,加强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要充分发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抓紧清理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违规使用等突出问题,及时防范和处理维修资金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维修资金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见附件),于每季度后的首月10日前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2012年度报表截止日为12月31日,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于2013年1月10日前报送。
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所辖县(市、区)抓紧贯彻落实。各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贯彻执行情况于2013年3月31日前书面报送省住房和域乡建设厅,省厅将视情组织抽查。
附件: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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