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2012-05-22 来源: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调整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榕房[2012]25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2012年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2012〕8号) 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调整公布如下:
我市五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三是实际成交总价款低于或等于200万元/套。
上述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在2012年6月1日以后的(存量二手住房以申请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凡在此之前备案登记的,按原标准执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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