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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征地工作的通知

2010-11-17 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征地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271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管委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工作任务重、影响大,为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的精神,大干150天,实施五大战役,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有效化解征地冲突,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征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和谐征地工作的重要性。征地工作涉及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建设发展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各类项目建设必需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准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在保障经济建设合理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征地的数量和规模;要坚持以为人本的理念,并贯穿于征地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做实做细群众思想工作,使被征地群众共享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成果;要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创新,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征地,实现“和谐征地”,提高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六个专项行动,服务“五大战役”的水平,有效防止因征地引发不稳定事件,促进社会安定稳定,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顺利推进。
  
  二、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征收土地方案时,要做到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征地补偿标准要坚持公正公开,坚决做到“一碗水端平”,不因阻力大小而更改,不因身份不同而变动。征地补偿相关政策、实施方案、奖励办法等事项要全程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群众利益优先,在政府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让利于民,尽可能照顾被征地农民利益,增加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并对低保户、五保户、住房困难户等特殊群体给予政策倾斜,化解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保证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征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的征地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在征地告知前可就征收土地方案与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协商,听取农民的意见,签订征地意向协议。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91号)的要求,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听证中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征地报批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在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四、积极拓宽征地安置方式与途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新方式,要从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的角度,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被征地农民意愿、用地性质、区位、规模等因素,确定符合实际的安置模式。对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方,采取农业安置,通过内部调整土地或土地开发整理安置被征地农民。对经济较发达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渠道较多,采取货币安置与就业安置相结合,在发放补偿款的同时,依托二、三产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农民失地不失业。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补偿款入股或土地折价入股,村集体和农户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并允许股份转让。
  
  五、加强征地实施的监督管理。继续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强化征地补偿管理,坚持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发放有困难,确需委托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征地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应严格履行发放职责,依程序办理。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征地审批的事后监督,督促所辖市、县按照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要求,按程序依法征收土地;定期检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六、建立征地批后实施监督反馈制度。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土地供应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厅,以便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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