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2008-10-31 来源: 福州房地产联合信息网
关于调整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榕政综〔2008〕204号文件精神,经测算,现将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调整公布如下: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鼓楼、台江区每平方米8500元以下(含8500元);其他城区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含70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每平方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同时,还应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两个条件。
上述标准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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